《某公司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9年1月12日,某乡政府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书》,约定将部分土地转让给该公司从事养殖业、苗木林木种植业,总面积约3000亩,流转期限50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59年2月28日,经乡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流转。2012年5月23日,该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在《林地流转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某公司。2012年,被告张某基于某村向全体村民张贴的公告,报名参与了租地经营,并于2013年实际接收使用了土地。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补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共782.79亩(其中200亩因土质较差,按100亩收取租金)。二、租赁期限……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1.每年交付一次。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赁费共计102 418.5元。并应于下一年度开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下一个年度的租赁费用。2.租赁费价格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第一个五年期按150元/亩收取租赁费;第二个五年期按160元/亩收取租赁费……”2017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409674元(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39289.16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6000元。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某公司提供的乡政府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2010年春节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进场进行翻耕作业,租赁户中除张某外,均交纳了自租赁之日至2017年1月28日的土地租赁费,并已按红线图确认的面积领取了土地翻耕补偿款,补偿款的标准为每亩800元,根据红线图的记载,被告租赁总面积为782.79亩,其中村委会翻地654.09亩,个人耕地128.7亩。经证人证实,2013年1月前原告已将主干道修通,但每个租户自己地里的路没有修。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土地使用租金409 674 元;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土地翻耕补偿款102 960元。上述两项相抵后,张某应支付某公司306 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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