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无形,韬济苍生

—— GREAT FORM IS BEYOND SHAPE ——

《周某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周某承包某村土地19.7亩,案外人贺某承包某村土地23.7亩。2012年4月10日,某村对贺某实际耕种土地进行实测时填写的农村承包耕地实清实测登记表中将当时贺某并没有和某村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经营权但是实际耕种的18.33亩土地,填写为新增地,该实清实测登记表由测量负责人赵某和村法定代表人以及贺某、周某签字确认。2015年3月4日,周某与贺某经某村签订了转让合同,贺某将家庭承包地23.7亩以及贺某没有和某村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经营权但是实际耕种的18.33亩土地一共42.03亩全部转让给了周某,转包期限为2015年3月4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且在周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进行了记载。2016年1月16日,周某与井某在没有某村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周某将某村自己承包地55亩转包给井某经营耕种二年”,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2017年7月20日,合作社向井某收取了18.33亩土地 2016年的新增资源承包费1400元。周某承包经营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村将周某承包地18.33亩核定为新增地源的行为违法;判令合作社收取 18.33亩承包地新增资源承包费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收取的18.33亩承包地的新增资源承包费1400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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