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晨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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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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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8208797035

邮箱:

348920403@qq.com

毕业院校:

天津医科大学

鲁晨

个人简介


代表业绩


荣誉奖项


学术成果


社会职务


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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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前往名片

电话:

18208797035

邮箱:

348920403@qq.com

毕业院校:

天津医科大学

专长领域

企业合规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个人简介

鲁晨律师,男,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部、破产事务部专职律师,天津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士、法学学士,主要擅长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争议等民商事纠纷处理及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鲁晨律师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先后为昆明市银桥钢模有限公司、云南银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市衍林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办理过大量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作中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稳妥、优质的解决方案。

成功案例: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律师:鲁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8月25日在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503.85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82243.85元)。

本案经云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后,驳回了申请方大部分诉求,仅支持了各项赔偿总计9638.45元。

裁判摘要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需要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这类型的案件,首先,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一定要先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往常的合作中具体是怎样的一个合作模式,鉴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别,根据事实证据确定案件在事实上形成了哪一种法律关系;其次,审查申请人的诉请是否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不能机械计算赔偿项目及金额;最后,该类案件争议大同小异,但案件事实千差万别,一定要回归案件本身,仔细研究本案现有证据的利与弊,找到对己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证据,据理力争。

代表业绩

代理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东纠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如某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某某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某土畜产品有限公司诉某磊、某兴党、某洪洲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某小波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某隆杰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某林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某某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忠买卖合同纠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志云、某仕贵、某开芬、某应帮、某崇哲、某世成劳动争议纠纷等等。

荣誉奖项

被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授予2022年度、2023年度杰出青年律师

学术成果

著有学术论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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