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个人简介
陆锦潼律师,女,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行政与企业合规部主任,主要擅长行政单位、公司企业合规及风险管理、个人及家族企业财富传承。
系会泽县财政局、交通局、钱城集团、中小学等数十所单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 成功案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承办律师:陆锦潼律师[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胡某与钟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胡某明,胡某明系中学的学生,吉某、孙某系胡某明所在学校教师。2023年5月,胡某明被骗至缅北。钟胡夫妻二人表示能够帮助孙、吉二人解救其子,但缅甸方人员需要26.8万元费用,经考虑,钟胡夫妻二人同意出资26.8万元用于解救其子,以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并将全部费用交付给孙、吉二人。同时钟胡夫妻二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提供了解掌握的各项信息。2023年7月30日,公安人员通知钟胡夫妻到边境办理交接其子的相关手续,而同时吉、孙二人也陪同前往,并声称已将解救费用交给缅甸方人员。钟胡夫妻认为,其子系我国公安人员解救,并非孙、吉二人联系解救,要求退还26.8万元,遭到孙吉二人拒绝,遂发生纠纷。本案经一审,驳回了钟、胡夫妻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上诉,经二审改判,钟、胡夫妻二人胜诉。
裁判摘要
- 撒销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4)云06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由古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钟某兰、胡某云26951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时一审判决认定吉学亮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钟、胡二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一审败诉后找到了陆锦潼律师,在陆律师对一审案件的认真梳理中找到了关键证据,并对一审证据重新组织出示说明,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最终陆锦潼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改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陆锦潼律师[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之子因发热于2023年7月26日到某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县人民医院们正治疗后回家。两日后二原告之子因发热到某县中医医院就医,中医医院仅在询问了县人民医院所做的检查结果后即让二原告之子在门诊按照一般抗炎的病症进行治疗(门诊输液),次日该医院按照前一日诊疗情况给患者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寒战,而中医医院直到接到重症医学科危急值报告后才将患者收住院,但收住院后也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最后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后二原告以就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诉请赔偿。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县中医医院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2077.5元。
裁判摘要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因原告之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72077.5元。
案例评析
该案件陆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诊疗过程的咨询了解,发现医院存在诊疗不规范及延误治疗、误诊情形,故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通过鉴定验证了陆锦潼律师的判断。一审法院据此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案由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承办律师:陆锦潼律师[云南大韬(会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三申请人的亲属张某于2020年2月进入某民宿从事清洁劳务,双方约定按照清洁房间数量计酬。2023年7月1日,张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申请人作为张某法定继承人认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张某与民宿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张某死亡系工伤。经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当庭审理,最后作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裁决。
裁判摘要
三申请人申请确认张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成立,驳回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该案中,陆锦潼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张某工作内容、时间、计酬方式,发现民宿实际经营者为自然人,存在民宿转租情况,同时民宿并未规定上下班时间,也无固定底薪,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并不是“上下班途中”.通过对证据的搜集和提交,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仲裁请求。
代表业绩
荣誉奖项
学术成果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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