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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拆卸废旧电瓶——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辩?

专栏:律师文集
时间:2022-11-30 13: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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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参与办理的一起一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找到我们希望提起上诉,经过对这个案子的研判,我们认为罪名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也就是本文题目所述的,收购拆卸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块,到底应该构成什么罪?

是非法经营罪?还是污染环境罪?

一般来说,可能会认为这个问题不具有讨论的价值,因为很多法官或者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是择一重罪,理由是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此,我们不得不提请大家注意,必须是同时构成两个罪名,也就是说客观的两个罪才存在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不能同时构成,或者同时都没构成呢?

就本案而言,对罪与非罪的辨析,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入手是较为准确方便的一种方法:

污染环境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本质上保护的法益是全社会的环境资源的和谐有序。

非法经营罪则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该罪名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

举个例子,烟草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其运输销售买卖均存在严格的限制,无证运输烟草、零售烟草、买卖烟草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保护的就是烟草专营专卖的性质。可以说,这个罪名的设置就是这个目的。

如前所述,非法经营保护的是市场秩序,本来应该和污染环境罪具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很不凑巧,经营废旧电瓶是需要行政许可的,准确的说是经营危险废物是需要行政许可的,有两个证书: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那是不是没有证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了呢?

个人认为并不必然。

从事危险废物的回收拆卸提炼获利主要涉及两个东西,一个是固体废物,也就是旧电瓶,二一个是提炼出来的铅块。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仅仅是取得前述许可证的问题,而应该是判断旧电瓶和铅块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物品。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经营罪是针对专营专卖物品、限制买卖物品、进出口许可证等,不包括非法炼铅和出售所炼的铅锭,至于废旧电瓶更是无从谈起。

非法经营罪以被经营的物品就可以准确的作出判断,目前笔者认为准确涉嫌非法经营的物品是23种,这个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正在不断缩减,在进行法律检索的过程中,可以清晰看到例如盐、假药就退出了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所以无证从事废旧电瓶的回收提炼工作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而应该认定成污染环境。